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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息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息县关店乡020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店乡乡政府门前路段时,将步行的任某甲撞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1月3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19日,经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甲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3.证人任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息)公(法医)鉴(伤情)字〔2020〕CⅡ1号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未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书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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