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某某****镇**村***号,高某某****中学教师,住高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KM+100M处,因未注意观察,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逃逸,次日到高某某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某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洁
代理检察员:姜登科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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