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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B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拖带号牌为豫NZ****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324线从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4线897km+100m处博罗县长宁镇石下村路段时,其挂车箱体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刮碰,至曾某某倒地并被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曾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案,并于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靖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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