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从玉山县出发经大湖公路准备返回广丰区横山镇廿三都上孚村坞石塘家中。当日19时05分许,途径广丰区大湖公路“广华混泥土有限公司”门前附近路段,因夜间驾驶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致使二轮电动车车头碰撞到在同向前方右侧道路边上行走的吕某某后,又碰撞到同向前方右侧车道路边从大石往湖里方向由余某某拉着往前行走的人力三轮车右侧车身,造成吕某某受伤经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5日凌晨4时许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某某没有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且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拨打110电话报警,周某某就弃车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当日20时20分许,广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周某某家中传唤其接受调查。2020年4月10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死亡记录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欠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信息及被害方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广丰区看守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