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9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派出所永乐村乐生片古磉组85号,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栋**单元**房。
被告人周某乙,男, 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永乐村乐生片古磉组85-1号,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栋**单元**房。
被告人易某甲,男, 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派出所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号,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栋**房。
被告人易某乙,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派出所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号,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街**号**房。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派出所永乐村乐生片古磉组85号,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栋**单元**房。
上述被告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丙(另案处理)各出资5000元组成团队,从事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活动,并在湖南省浏阳市嘉悦城三栋二单元3005房开设了工作室,还先后纠集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代理活动,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付款和引流打广告,其中易某甲2015年加入,易某乙2018年加入,陈某某2020年3月加入。2018年9月,周某甲、周某乙、易某丙开始代理850和325网络赌博平台(www.game850.com,同一公司运营),为参赌人员提供斗牛、捕鱼、麻将、斗地主、老虎机等赌博游戏进行赌博。2018年,周某甲、周某乙、易某丙将其工作室转移至湖南省浏阳市**栋**房,由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三人轮流上班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
参赌人员在850和325网络赌博平台注册帐号进入赌博游戏界面之后,通过添加页面广告上的微信号与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等人联系,以100元153万游戏币的价格向易某甲等人购买赌博用的游戏币(上分),参赌人员需提现的,易某甲等人则按100元158万游戏币回收(下分)。周某甲、周某乙、易某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等人通过赚取参赌人员上下分的差价,以及网络赌博平台方的返点牟利。2019年以来,在深圳宝安区的林小问、钟某某、林某乙、张某某及万某某等人,先后在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代理的850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
2020年7月3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民警在湖南浏阳警方的协助下,于2020年7月18日9时许,在湖南省浏阳市**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栋**房抓获被告人易某甲,并当场查获作案电脑一台、作案手机十二部、账本14本等涉案物品,当日9时许,民警在湖南省浏阳市百宜商贸二街43号四楼抓获被告人易某乙。2020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到浏阳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每天可售卖40000元左右的游戏币,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每人每月获得4500-4800元的报酬,周某甲、周某乙、易某丙每人每月分红5000-10000元。民警对已经查获的作案手机所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收入资金通过依法调取的作案号资金收入流水进行统计,所有涉案账户在2018年至2020年的收入总金额为人民币5021804.68元,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收入总金额为人民币21510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菲菲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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