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甘美里克镇49团**路**小区,住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室,系潍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潍坊高新区、奎文区、潍城区办理了潍坊施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赛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宣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对公账户等三套证件手续,后卖给吴某某,获利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公安部诈骗平台相关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检察官助理:王淑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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