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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3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经丁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工商部门注册了“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用这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招商银行开设了公司对公账户,并分别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将其办理的3套公司营业执照等物、对公账户卖给丁某某,丁某某又转卖给其他人员。后重庆欣丹茂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被他人采取在** APP平台炒外汇需支付个税、保证金的电信诈骗方式骗取人民币872816元,钱款均转入被告人周某某办理的“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623262023101****。经查,该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10088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南泉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若全额退赃并缴清罚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735327****;

2.卷宗材料三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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