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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9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焦作市***区**路**驾校培训基地门口招揽需要办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货车司机,将需要办理伪造证件的司机信息和150元办理费用发送给制作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孙某某(已判)或张某某(另案处理),再将制作好的伪造证件以每本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司机,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贩卖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十本,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岩

    检察官助理:乔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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