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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单元****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提供其个人信息给他人注册了“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四家个体工商户,又在银行开立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随后以13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一并卖给一微信号为yujian19****的人。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手机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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