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提供其个人信息给他人注册了“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四家个体工商户,又在银行开立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随后以13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一并卖给一微信号为yujian19****的人。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手机应依法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