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呼伦贝尔市*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物业)期间,先期入驻海拉尔区**小区、海拉尔区**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2018年12月14日,周某某等人串通呼伦贝尔市*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海拉尔区**小区、海拉尔区**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投标,被告人周某某代为制作呼伦贝尔市*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呼伦贝尔市*甲物业服务公司三家公司在海拉尔区**小区、海拉尔区**小区物业服务投标文件六份,并支付三家公司在这两次招标中所需费用,最终促成呼伦贝尔市*甲物业服务公司中标。
经审计:呼伦贝尔市*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海拉尔区**小区、海拉尔区**小区物业服务取得利润人民币845,748.6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石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万鉴字【2019】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串通投标违法所得达人民币845,748.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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