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38号
1、被告单位: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116077********,单位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镇**村,法人代表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 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
2、被告单位: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组织机构代码:91451100MA********,单位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镇**村,法人代表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 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3、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1********,汉族,专科文化,贺州市**公司和广西**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州市**政协委员、常委,**会员,住贺州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贺州市**公司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招标的《HZZG2014货字**号》项目,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便联系到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驻广西**管理销售处童某某。童某某为了获得业绩,便联系到广西**机械有限公司、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公司)谢某某,请求两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投标保证金由贺州市**公司的工作人员转给童某某,童某某再转给参与投标的广西**机械有限公司、桂林**公司的相关账户。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有广西**机械有限公司、桂林**公司。投标结束后,广西**机械有限公司和桂林**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转给童某某,再由童某某转到贺州市**公司的相关账户。参与投标的标书由童某某制作,贺州市**公司以951万元中标,非法获利242万元。
2、2015年7月份,贺州市**公司在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招标的《HZZG2015货字**号》项目投标,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联系到童某某。童某某为了获得业绩,帮助贺州市**公司联系到桂林**公司谢某某、广西**有限公司的莫某某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由贺州市**公司工作人员转给通童某某,童某某再转给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的相关账户,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有贺州市**公司、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湖南**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公司以100万元中标。投标结束后,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转给童某某,童某某再转给贺州市**公司的相关账户,贺州市**公司非法获利13万元。
3、2015年10月,贺州市**公司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招标的《HZZFCG2015货字**号》项目投标,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联系到童某某,童某某为了获得业绩,帮助贺州市**公司联系到桂林**公司谢某某、广西**有限公司的莫某某,周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江某某、何某某分别代表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保证金由贺州市**公司的工作人员转给童某某,再由童某某将保证金转给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的相关账户。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有贺州市**公司、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市**公司以543.6万元中标。投标结束后,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转给童某某,再由童某某将收到的保证金转给贺州市**公司的相关账户,该项目贺州市**公司非法获利110.16万元。
4、2015年12月,贺州市**公司在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招标的《HZZFCG2015货字**号》项目投标,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联系到桂林**公司的谢某某、广西**有限公司的莫某某参加投标,周某某安排公司员工何某某代表桂林**公司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由贺州市**公司的工作人员转给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的相关账户。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有贺州市**公司、贺州市**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工业公司、桂林**公司。贺州市**公司以850万元的中标。投标结束后,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转账给贺州市**公司的相关账户,该项目贺州市**公司非法获利233.8万元。
5、2016年10月份,广西**公司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招标的《HZZFCG2016货字**号》项目投标,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联系到了桂林**公司谢某某、广西**有限公司的莫某某参加投标,周某某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江某某、何某某分别代表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由广西**公司的工作人员转给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的相关账户,参加该次项目投标的有广西**公司、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广西**公司以449.51万元中标。投标结束后,桂林**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再转给广西**公司的相关账户。
6、2016年11月,广西**公司参加贺州市**管理处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标的《HZZFCG2016货字**号》项目投标,为了能中标,法人代表周某某联系到桂林**公司的谢某某参加该项目投标,周某某安排江某某、何某某分别代表桂林**公司和广西**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投标,周某某代表贺州市**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投标。广西**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投标保证金转给桂林**公司的相关账户。参加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投标的有贺州市**公司、桂林**公司、广西**公司。广西**公司以44.38万元中标。投标结束后,桂林**公司收到退回保证金后,转给了广西**公司的相关账户。该项目广西**公司非法获利17.68万元。
综上所述,贺州市**公司参加串通投标总中标价2444.6万元,广西**公司总中标价493.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支付保证金给参加招标的公司或统一标书制作标书的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公司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直接安排串通投标,是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卿
2020年5月12日
附:案卷材料12册,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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