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户籍地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同年7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均已判决)预谋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张某甲安排李某某(已判决)联系多家建筑公司,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以及陈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了四十六家建筑公司;张某乙通过吴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了四十六家建筑公司。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何某某等人联系了合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
开标前,张某甲确定各公司投标报价,并通过张某乙、李某某转告上述各公司,安排上述公司以张某甲确定的报价向该项目投标。同时,张某甲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确定的报价向该项目投标,张某乙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张某甲确定的报价投标。被告人周某某收到李某某转告的投标报价后,将相应投标报价转告何某某等人。后,周某某按李某某转告的投标报价,安排其经营的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以及其联系的合肥**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投标。
同年7月17日,经开标、公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德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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