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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寻衅滋事案、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9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镇远县********寨组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及未投保强制保险与无号牌,于2017年6月10日被贵州省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镇**县**镇**行政村**坟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9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8********,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县**镇**行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三坪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在南昌市东湖区**住宅区****超市对面**足疗店,周某某因与店主熊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熊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进行殴打,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也参与殴打张某某,后四人离开,被告人张某某持水果刀追至店外,用水果刀将周某某颈部杀伤。

经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形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周某某颈部创,其损伤符合锐器刻划时所致,长14.5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五被告人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涉案凶器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石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龙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号、****号、****号、****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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