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路**花园**幢**室。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08年1月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2017年12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6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花园**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6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0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某某为向被害人黄某乙索取债务,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黄某乙办公室(位于无为市**大厦),对其尾随、跟踪贴靠,同时多次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在无为市**商务酒店**房间对被害人黄某乙进行非法拘禁,每次非法拘禁时间均达12小时以上。期间,2014年9月初某天,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驾车将黄某乙强行带至无为市**镇**附近一偏僻处,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黄某乙进行掌掴、逼迫其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住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朱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底的某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因琐事在无为市**宾馆门口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周某某左侧眉骨处受伤。为发泄心中怒气,被告人周某某在送医过程中指使被黄某甲(已科刑)找人“教训”钱某某,并提供费用5000余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准备了砍刀、口罩、帽子等物品,并邀集了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二人共谋殴打钱某某。2014年9月8日晚上,黄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李某甲、李某乙在无为市**小区“**商行”附近找到了被害人钱某某。在黄某甲的指使下,李某甲、李某乙带上帽子、口罩伪装后,手持砍刀追砍被害人钱某某,并将钱某某砍伤,后黄某甲3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一边找被害人钱某某说和,一边帮黄某甲聘请律师、在看守所上大帐并允诺在黄某甲出狱后给予其他利益好处,意图掩盖本人指使黄某甲打人的事实。后该案仅有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被刑事处罚。
经法医鉴定,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借用协议等;
2.证人汤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陶某某、安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被拘禁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周某某为报复他人,指使黄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对非法拘禁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英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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