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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黄丹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9********,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丹,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附**号,现住仪陇县**镇**路**门市部。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仪陇县内盗窃电瓶车、摩托车和电瓶,并将部分盗窃车辆和电瓶卖给被告人黄丹。

2019年2月18日凌晨,周某某伙同伏某某、张某甲、罗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新政镇嘉陵安置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川R05H55二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在香江公馆小区地下停车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4169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4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宏德中学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黑色二轮电瓶车盗走。

2019年9月9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跃进一安置区,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蓝色贝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黄丹。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3348.8元。

2019年9月9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渔田路渔田幼儿园旁,将被害人吴某甲的一辆蓝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罗某乙(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888.6元。

2019年9月10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松海安置区,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白色玉麒麟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黄丹。在双胜镇顺河街,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红色申讯牌二轮电瓶车、被害人唐某甲的红色申讯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红色申讯牌电瓶车价格分别为2475.3元、2699.7元。

2019年9月11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复兴镇和平街,将被害人曾某某的黑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罗某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170.2元。

2019年9月13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柴井乡幸福路,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贝特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3071.35元。

2019年9月14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解放一安置区,将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绿色赛克牌二轮电瓶车、被害人吴某丙的一辆白色华昊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赛克牌二轮电瓶车卖给罗某乙,将三轮电瓶车上的8个电瓶卖给黄丹。经鉴定,被盗赛克牌电瓶车价格为1615元,被盗华昊牌电瓶车价格为2253元(车身1570元、电瓶683元)。

2019年9月16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宏德大道舒心堂,将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白色贝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632.7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7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幸福路38号,将被害人祝某某的一辆白色欧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729.3 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8日凌晨,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马鞍镇宏德广场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绿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黄丹。

2019年9月18日晚,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永乐镇育英路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红色二轮电瓶车、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黑色贝特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两辆车卖给黄丹。经鉴定,被盗红色二轮电瓶车价格为1389元,被盗黑色贝特牌电瓶车价格为3105.4元。

2019年9月19日下午,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六一安置区,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罗某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697.6元。

2019年9月28日凌晨,周某某伙同程某甲、吴某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大东一安置区,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蓝色世纪风牌三轮电动车、被害人何某某三轮车内6个天能牌电瓶盗走。在新政镇六一三安置区,将被害人程某乙的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车盗走。在新政镇解放一安置区,将被害人祝某某电动车内5个天能牌电瓶盗走。在新政镇商贸街11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蓝色世纪风牌三轮电动车价格为3581.3元,被盗黄色踏板摩托车价格为2349.77元,何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418元,祝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106元。其中,被盗蓝色世纪风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被盗电瓶卖给黄丹。

2019年9月30日凌晨,周某某伙同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新政镇家和园小区,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红色豪门牌二轮摩托车、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红色奇蕾牌三轮电动车、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红色佛斯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在新政镇六一一安置区,将被害人张某丙电动车内6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余某某电动车内6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朱某某电动车内6个长寿王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豪门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1949.44元,被盗红色奇蕾牌三轮电动车价格为2898.2元,被盗红色佛斯第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3481.14元,张某丙被盗电瓶价格为110元,余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286元,朱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396元。三辆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被盗电瓶卖给黄丹。

2019年9月30日下午,周某某伙同程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新政镇首座小区10栋1单元停车场,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辆红色建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在新政镇壹号公馆2栋1单元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唐某乙的一辆红色易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建豪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100元,被盗红色易鹰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2537.18元。两辆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周某某伙同程某甲、周某某在新政镇嘉陵路49号,将被害人牟某某的一辆红色塞克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在新政镇人民路139号,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白色尊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赛克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3401.1元,被盗白色尊隆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为100元。两辆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黄丹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黄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金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材料26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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