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定兴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定兴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易县**街北口盗窃康某某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又到易县金台东路腾达饭店西北角处盗窃张兴彦黄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电动车市场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400元,被盗新日电动车市场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380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定兴县**乡**村盗窃李某某电动车电瓶四块,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市场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384元。
3、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定兴县**镇**村盗窃李某某绿色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3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艳琦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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