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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9********,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11时,在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刘湾村路边空地上,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商谈搬迁养蜂场地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了殴打,致其受伤。经商洛市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冀某某、李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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