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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马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57号 

被告人周某某198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78********,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街**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店**大街**公寓**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于2017年7月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了周某某向马某某借款60万元的事实。马某某于同月31日将周某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等,致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被告周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前偿还原告马某某本金60万元及利息12万元等。后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后案外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周某某提出再审申请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告人周某某后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保密协议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材料5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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