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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马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执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4年12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现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20 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法人代表为王某某的晋中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等销售给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詹某某分两次用支付宝转账给周某某元并将上述资料与银行结算卡发给微信昵称为“K”的人(另案处理)。

2、被告人詹某某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成套公司资料与对公账户。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将法人为岳某某的菏泽牡丹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等销售给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詹某某将上述资料与银行结算卡发给微信昵称为“K”的人(另案处理)。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让被告人马某某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答应每套提成给马某某元好处费。被告人马某某找到于某某、马某某、屈某某,答应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每套给1000元钱。于是在周某某的安排下,于某某办理了菏泽开发区**有限公司、马某某办理了菏泽开发区**有限公司,屈某某办理了菏泽开发区**有限公司,马某某办理了**有限公司。然后周某某将于某某、马某某、屈某某、马某某办理的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等发给网名为“一个馒头”的人(另案处理)。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6张;被告人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3张;被告人詹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对公账户资料、营业执照、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岳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马某某辩认出周某某、屈某某辩认出周某某、屈某某辩认出于某某等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某某与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2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让被告人马某某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答应每套给马某某1000元钱。被告人马某某办理了**有限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将马某某办理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等发给网名为“一个馒头”的人(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对公账户资料、营业执照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辩认笔录:马某某辩认出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6张,被告人詹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3张,又将以自已身份信息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青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詹某某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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