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村委会**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9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 9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陶某某窜至丘北县温浏乡温浏村民委上田坝村,将赵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坝的一辆车牌号为云H*****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后2人又窜至温浏街上将毕某某停放在自家牛肉馆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H*****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周某某和陶某某将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骑在砚山县平远镇丰收水库休息时被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毕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0元;赵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失主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周会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