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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28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4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怀孕,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13日、2018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明知“**”、“**”为非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加入以上传销组织并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微信宣传、发展下线等组织领导活动。其中,陈某甲作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助理从事宣传等活动。

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俞某某、肖某某等76级共24603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共获取电子币48875个,报单币13375个,同时骗取现金人民币1058500元;

2、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3级共5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

3、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俞某某、肖某某等75级共21497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共获取电子币3315个,报单币14315个,同时骗取现金人民币2233500元。

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李某某、单某某等43级共647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共获取电子币4400个,报单币30500个,同时骗取现金人民币1035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42级共405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

3、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中注册的“**”账户,共发展了14级共240名下线传销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共获取电子币450个,报单币2000个,同时骗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在肖某某被抓后,陈某甲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周某某提供湖北省襄阳市**区**小区**栋**单元**房的处所。

民警于2017年11月10日11时许在上述处所将周某某抓获归案;于同日9时许在襄阳市**路口附近一开往**的客车上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五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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