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楼镇**。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中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苍南县金乡镇坎头村119号东边废弃房中开设赌场,该赌场系以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赌场帮忙。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内帮忙负责抽取头薪,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负责望风,赌场开设至当日16时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千余元,赌场参赌人员有20多名,现场收缴现金有主赌资人民币4269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13000元,共计收缴现金赌资人民币55690元以及赌具麻将牌32张。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身份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薛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苏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曾某某、方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均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诉讼程序卷和诉讼证据卷各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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