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07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电话、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下线童某某(已判决)的“六合彩”投注,并指使袁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至童某某处收、送码钱,童某某收取投注额的3%作为好处费。经查,2019年2月至4月,童某某收受赵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等人多期投注,并将其中人民币15.5万余元转投至被告人周某某处。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童某某、屠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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