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合羁押未执行,后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同年6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街道**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周某甲,并得知周某甲从事贩卖毒品。2020年5月份时,陈某某与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闲聊时,郭某某要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陈某某答应帮其联系购买毒品,2020年6月份,陈某某向周某甲提出帮助其向他人销售毒品,并帮周某甲将毒品销售给郭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1日7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300元毒品。陈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得知其有毒品后,陈某某又电话告知郭某某有毒品但需去严塘拿毒品,并要郭某某将毒资和车费共380元通过微信发给他,后郭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60元钱给陈某某,随即陈某某将300元毒资微信转给周某甲,后租车来到严塘周某甲家,周某甲将自己吸食所剩一小包毒品用卫生纸包好后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毒品后又搭乘的士将毒品送至茶陵县十八丘颐西嘉园小区,并将毒品放在郭某某单元楼下的一楼窗户上,并电话告知郭某某毒品放置的位置后乘车离开。事后陈某某主动向周某甲提出帮助其销售毒品,当晚周某甲免费提供了一点毒品给陈某某吸食。
2、2020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克冰毒和3粒麻古,并分装成15小包准备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当日1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周某甲求购2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茶陵县**街**小区路旁交易。当日13时许,周某甲开车来到锦阳小区与刘某某会面后,周某甲在车内将原来分装好的小包毒品倒出2/3,并用袋子装好后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200元现金后随即离开。
3、2020年6月12日12时许,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300元钱毒品。陈某某随即电话联系周某甲,并得知周某甲有毒品并且当天会来县城后,于是向郭某某索要毒资,后郭某某通过周某乙向陈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陈某某在收到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了周某甲。当日14时许,周某甲开车在茶陵县东阳街雅馨宾馆与陈某某见面后,在车上周某甲将一包毒品交给陈某某,并按照陈某某的指示驾车与陈某某一同来到**小区路口,陈某某一个人来到郭某某所住单元楼下,将毒品放在一扇铁门处后电话告知郭某某毒品放置的位置。随后陈某某与周某甲到**道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茶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周某甲身上搜到疑似冰毒与麻古混合物13包,共4.28克,现金400元。2020年6月22日,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从周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检验,其成分均系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疑似毒品等;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鉴定报告、尿样检测报告等;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微信截图以及指认、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多次贩卖,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周某甲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代购代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在所涉及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龙斐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16份
4.换押证1份;量刑意见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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