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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8月3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周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1200元冰毒,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取周某某1200元后向上家廖某某(另案处理)支付1200元购买冰毒一包。后廖某某将一包冰毒混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寄到瑞安市********宾馆给周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富顺县**街道**大道******居民楼****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24日,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冰毒,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取孙某某1000元后向上家廖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冰毒一包。后廖某某将一包冰毒混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寄到瑞安市**********-**号给孙某某。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信息及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58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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