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8月3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周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1200元冰毒,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取周某某1200元后向上家廖某某(另案处理)支付1200元购买冰毒一包。后廖某某将一包冰毒混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寄到瑞安市**镇**路**号**宾馆给周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富顺县**街道**大道**段**坝**居民楼**楼**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24日,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冰毒,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取孙某某1000元后向上家廖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冰毒一包。后廖某某将一包冰毒混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寄到瑞安市**镇**村**路**弄**-**号给孙某某。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信息及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58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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