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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县税务局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县**镇**人家**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户籍所在地**县**镇**巷**号,上海市**物流有限公司和定远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加油站工作人员,利用中石化**县石油分公司IC加油卡业务,为上海、南京等地物流公司从中石化定远石油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抵扣税款。

套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式为由被告人周某某在中石化**石油分公司为上述物流公司办理IC加油卡,并将提供的充值资金转入物流公司账户,由物流公司补齐5-6.5%开票费用后转入**县石油分公司资金池,充值到加油卡内。IC加油卡分主副卡,主卡由周某某保管持有,副卡由周某某交赵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加油网点工作人员冒充分公司加油卡予以使用,套现资金扣除4-5.5%加油返点后,以“存现”、“无折现”及转账方式转入周某某的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账户内,继续用于物流公司加油卡充值。周某某凭借主卡消费金额到中石化定远石油分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票,并通过快递寄至物流公司用于抵扣税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全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物流运输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10家物流公司。截止2018年10月18日,除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外,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为包括陈某某本人掌控的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430279元,虚开税额为4789208.12元,且已认证抵扣。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共从中获利40万余元由俩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俩人主动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并且家人积极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身份材料、归案经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滁州市税务局税务调查材料、涉案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认证抵扣信息以及企业认证抵扣税款会计凭证、周某某涉案账户的交易明细及现金存款凭证、顺丰快递邮递单、涉案物流企业信息、中石化**石油分公司调取的加油卡充值明细、加油员信息以及部分发票等书证;2. **石油分公司赵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人及涉案企业苏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定远县中远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滁州**周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石油消费交易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涉嫌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辉

2020年1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2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换押证8联

7.定远县中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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