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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赵某某等10余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3000余元。同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成为该平台的代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共同发展刘某某等10余人作为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4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18700元,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账户资料,执法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75********、152********;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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