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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3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河区金穗路**号经营福建明德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简称明德公司),雇佣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明德公司信产部主管,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公司业务五部总监,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公司业务二部业务经理,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公司业务三部业务经理。

明德公司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管理的信产部在网络上夸大公司实力,吸引被害人咨询,之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等业务员进行虚假鉴定和高价评估,向被害人谎称目前已有客户有收购意向,并制造外商购买团、参加国外拍卖会等假象,诱骗被害人支付高额服务费、拍卖费用。经审查,本案现有6名被害人被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47.07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廖某某、陈某乙共计人民币7.8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乙、梁某某共计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丙、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9.15万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廖某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李某乙赔偿人民币3.5万元,向被害人梁某某赔偿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陈某乙、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南

检察官助理:蔡伟玲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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