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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等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8********,佤族,高中文化,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2********,佤族,初中文化,原系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犯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1********,佤族,中专文化,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时任**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尹某某(另处)取出**村集体的**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尹某某、时任**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赵某甲(已故)五人共同商议,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私分上述补偿资金中的5万元,每人分得1万元。后周某某授意尹某某、田某某虚开发票在现金日记账中进行冲抵账务。

2.2018年1月19日,赵某甲将领取**村集体的**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占用土地补偿资金余额8万元转给接管村财务账的时任**村党总支副书记赵某乙(另处)。同年2月1日,赵某乙取出其中的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赵某甲、赵某乙五人共同商议后,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私分上述补偿资金中的4.5万元,周某某与陈某甲各分得1万元,陈某乙与赵某乙各分得0.8万元,赵某甲分得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退缴的8.6万元及相关法律手续;

2.书证: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职务身份及政治面貌材料;**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现表及农户花名册;耿马自治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及补偿款花名册;收据;领条;收条;借条;转账支票存根;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储蓄取款凭证;现金日记账;周某某、陈某乙、赵某乙、赵某甲银行卡交易信息;基层政协委员履职为民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尹某某、田某某等17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与赵某甲、尹某某、赵某乙共同将集体资金人民币9.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831418****,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90690****,被告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08787****。

2.案卷6册。

3.举证、质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4. 扣押的赃款8.6万元存于耿马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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