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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破坏计算机系统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案发前系**公司**。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附**号。案发前系成都**公司**。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9月14日、11月12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在网上雇佣黑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方式,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大厦**座**的**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每屏秀秀”进行攻击,导致“每屏秀秀”系统出现异常登录,部分文件被删除,系统无法结算等。经鉴定: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1694182.91元。

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东**单元**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村**街**号**苑**幢**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络攻击事件概述、知道创宇安全网站使用报告、光盘日志、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及服务销售合同、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夏某某、徐某某、刘某丙、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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