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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抢劫案)_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爱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楼**单元**室。2012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男,51岁)、张某甲(男,33岁)多次参加赌博活动,周某某怀疑郭某某与张某甲在赌博活动中作弊,陈某某遂提议预谋再次设局诱骗二人参赌,当场揭穿“骗局”并采用暴力方式将之前所输赌资抢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事先购买弯刀,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许某某、韩某某来到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栋**单元**室巴某某(另案处理)家中。陈某某及王某某、韩某某、巴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假装赌博伺机寻找作弊证据,周某某与张某乙、许某某在楼下等待陈某某发出信号上楼。19时许,周某某带领张某乙、许某某冲进巴某某家中,并持刀将张某甲砍伤,后与陈某某威胁张某甲、郭某某交出当天携带现金2,000余元,另向其手机转账人民币26,170元,并威胁郭某某给其打40,000元欠条。作案后,周某某分得人民币23,000元,陈某某分的人民币4,000余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被二人用于生活开销。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以及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琳琳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6册、光盘1张

3. 涉案财物人民币2,3000元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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