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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徇私舞弊假释、受贿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7********,汉族,在职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第*师***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2017年8月退休,户籍所在地新疆***市人民南路***号**庄园**栋*单元***室,住新疆***市人民南路***号**庄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舞弊假释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因涉嫌受贿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5********,回族,在职大专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第****监狱狱政管理科原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长安西街******单元***室,住新疆***市长安西街******单元***室。因涉嫌徇私舞弊假释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因涉嫌受贿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受贿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受贿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0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移送审查起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根据陈某某、周某某受贿数额和级别管辖规定分别于当日将案件交我院办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徇私舞弊假释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假释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商请,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2020年5月26日至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下半年,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周某某接受***监狱服刑人员李某甲哥哥李某乙的请托,答应为李某甲办理假释。2015年1月底,周某某得知李某甲服刑期间可能存在违反监管规定、使用手机遥控指挥贩毒的事实,在明知李某甲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监狱在2015年上半年度为李某甲呈报假释。

2015年2月,时任***监狱狱政科副科长的陈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涉嫌违规使用手机遥控指挥贩毒,不符合假释条件情况下,收受***监狱干警王某甲帮李某甲转赠的中华牌香烟两条,同时碍于领导周某某的情面,在2015年上半年度的假释审核相关会议上对李某甲涉嫌违规使用手机、可能涉嫌指挥贩毒一事隐瞒不报,利用狱政科副科长职务便利为李某甲呈报假释。2015年9月1日,陈某某向李某甲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发出《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5年9月李某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甲再犯罪风险较高,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同意接收,李某甲2015年上半年假释审核中断。

2015年下半年,周某某受李某乙的请托,再次安排***监狱为李某甲呈报假释,陈某某碍于周某某领导情面,于2016年1月先后两次违规向李某甲户籍所在地司法局重复发出《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和附函,在附函中根据周某某授意违规增加李某甲认真改造的事实,并在两份函件签章处以狱政科印章冒充***监狱印章进行使用。2016年1月20日,浙江省**市司法局收到《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决定不同意接收。2016年2月浙江省**市司法局收到附函后同意李某甲的假释接收工作。2016年初,在对2015年下半年度假释审核相关会议上,周某某、陈某某对李某甲可能在监狱内违规使用手机遥控指挥贩毒的情况隐瞒不报,致使刑罚执行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顺利通过李某甲的假释审核,2016年3月25日,服刑人员李某甲被假释释放。

2017年,李某甲因2014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使用手机贩毒,被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陈某某在周某某的安排和多次催促下以***监狱狱政科的名义给浙江**律师事务所作出“未发现李某甲在狱内使用手机”的虚假《回复函》。致使该函件成为该案无罪辩护的理由和依据。后李某甲因在***监狱内使用手机遥控指挥贩毒被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向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发出《司法、检察建议书》,指出罪犯李某甲在***监狱服刑期间使用手机大肆贩毒,***监狱假释违法、该监狱狱政科干扰司法情况。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收到《司法、检察建议书》后将此情况函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

2被告人周某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5年1月至2018年4月,周某某在职及退休后利用其先后担任第*师***监狱党委书记、政委,第*师***监狱党委书记、政委,第*师***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14人所送人民币33.8万元、港币1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监狱干警栗某甲父亲栗某乙人民币0.5万元

2005年春节前,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其监狱家属院锅炉房旁平房宿舍内,收受栗某乙为其子栗某甲(时任该监狱狱政干事)谋求职务晋升所送现金0.5万元。后在周某某的关照下,栗某甲于2005年3月顺利晋升为***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

2.收受***监狱服刑人员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港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

2005年5月,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广州市出差期间,应陈某乙邀请到佛山市游玩,在该市南海区一酒店内,收受陈某乙为其兄陈某甲能在***监狱服刑期间得到特殊照顾所送港币1万元。后在周某某的关照下,陈某甲从该监狱菜地岗位调整至劳动强度相对较轻的养殖岗位。2014年11月,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到广东佛山市游玩期间,在该市南海区一酒店内,收受陈某乙为其兄陈某甲能在***监狱服刑期间得到特殊照顾所送现金2万元。后在周某某的关照下,陈某甲从***监狱后勤班组哨班岗位调整至劳动强度相对较轻的勤杂班监督岗位。

3.收受***监狱干警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2008年春节前,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其监狱家属院锅炉房旁平房宿舍内,收受该监狱干警高某甲(时任该监狱教育干事)为谋求职务晋升所送现金0.5万元。后在周某某关照下,高某甲于2008年3月顺利晋升为***监狱教育科副科长。

4.收受***监狱干警高某乙人民币0.5万元

2008年春节前,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其监狱家属院锅炉房旁平房宿舍内,收受该监狱干警高某乙(时任该监狱科员)为谋求职务晋升所送现金0.5万元。后在周某某关照下,高某甲于2008年3月顺利晋升为***监狱副主任科员。

5.收受服刑人员瞿某某朋友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1月,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其监狱办公室内,收受杨某某为瞿某某能在服刑期间得到关照所送现金1万元。周某某在瞿某某服刑期间,不定期与瞿某某谈话,关心其改造情况。

6.收受***监狱干警王某乙人民币1万元

2010年1月,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在其监狱家属院锅炉房旁平房宿舍内,收受该监狱干警王某乙(时任科员)为谋求职务晋升所送现金1万元。

7.收受***监狱服刑人员滕某某母亲张某甲5次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

2010年12月,时任***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周某某,接受张某甲请求关照其子滕某某的请托,在上海市周某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后周某某给时任***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安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对滕某某在服刑期间予以关照。2011年12月,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在上海市“某某大酒店”一楼大堂,收受张某甲为表示感谢以及请求继续关照滕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5年5月,周某某在上海市其入住的公寓式酒店房间内,收受张某甲表示感谢以及请求继续关照滕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7年9月,周某某退休后,在上海火车站附近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收受张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1万元。2018年4月,周某某在上海市其入住的某某大酒店房间内,收受张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1万元。周某某在职及退休后,5次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8.收受***监狱服刑人员俞某某朋友施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5月,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在其***监狱办公室内,收受施某某为催促监狱尽快办理俞某某获得重大立功后的减刑手续所送现金2万元。后周某某向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夏某某打招呼催办此事,夏某某补齐俞某某减刑所需材料,按程序上报,俞某某于2012年6月获得减刑二年四个月。

9.收受***监狱服刑人员谢某某亲属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3年6月,受黄某某委托,陈某乙向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提出关照黄某某亲属谢某某的请求,周某某表示同意。后周某某给时任***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安某某打招呼关照谢某某,谢某某于2013年12月由缝纫机车间岗位调整到夜哨岗位。2014年11月,周某某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收受黄某某为表示感谢及请求继续关照谢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10.向***监狱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瞿某某索要人民币7万元

2013年12月,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在上海市一家饭店内,与第*师***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瞿某某一起吃饭。席间,周某某以“借钱买房”名义,向瞿某某索要钱款。2013年12月3日,瞿某某向朋友杨某某借款7万元,并转账到朋友赵某某银行卡内。当天,瞿某某就安排赵某某将该款转账给周某某。

11.收受***监狱服刑人员孟某某亲属曹某某2次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

2013年初,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接受曹某某请求关照其外甥孟某某的请托,向时任***监狱三监区代理监区长张某乙打招呼。后经张某乙推荐,孟某某于2014年由假发车间岗位调整至环境较好的刺绣车间岗位劳动。2014年10月,周某某在***市**庄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家里,收受曹某某为表示感谢以及请求继续关照孟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周某某2次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12.收受***监狱服刑人员赵某乙母亲傅某某3次所送人民币共计3.3万元

2016年11月,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在***市某某酒店大堂,收受傅某某为请求关照其子赵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后周某某向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张某乙打招呼,经张某乙帮助,赵某乙进入3D打印班岗位劳动。2017年春节前,周某某在其第*师***局办公室,收受傅某某表示感谢所送现金1万元。2018年4月,周某某退休以后,在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茶楼路边,收受傅某某表示感谢所送现金0.3万元。周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傅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3万元。

13.收受***监狱干警郭某某亲属李某丙人民币2万元

2016年5月下旬,时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某,接受李某丙为其外甥郭某某能顺利通过面试的请托,于2016年6月向有面试官资格证的王某丙(时任第*师***局调研员负责政治处工作)打招呼,并将郭某某的照片交给了王某丙,郭某某于2016年9月被录用为***监狱民警。2017年春节前,周某某在***市**庄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家里,收受李某丙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2万元。

14.收受***监狱服刑人员余某甲父亲余某丙2次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2014年至2015年,周某某在任第*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时任***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郑某某打招呼,为余某甲(现更名为余某乙)在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11月获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提供了便利。2017年9月,周某某退休后,在上海市某酒店,收受余某丙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4月,周某某在上海市闸北区某某酒店,收受余某丙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2万元。周某某退休以后,2次收受余某丙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第*师***监狱狱政管理科干事、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监狱服刑人员余某甲申请(2018年12月11日更名为余某乙)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手续及续保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7次收受余某丙、余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6.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服刑人员余某甲父亲余某丙人民币5.25万元

(1)2014年1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干事陈某某,在***市某宾馆五楼余某丙入住的房间内,收受余某丙为给余某甲顺利办理保外就医所送的现金1万元,后陈某某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为余某甲2014年4月顺利获批保外就医一年提供了便利。

(2)2014年4月30日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与余某丙、余某甲一起从***监狱到呼图壁县司法局办理保外就医档案交接手续,办完后三人乘出租车返回。途中在出租车后排,陈某某收受余某丙所送感谢费现金1万元。

(3)2014年9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在***市某宾馆五楼余某丙入住的房间里,收受余某丙为给余某甲顺利办理保外就医续保所送的现金1万元,后陈某某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为余某甲2014年10月顺利获批保外就医续保一年提供了便利。

(4)2014年9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在***市某宾馆五楼余某丙入住的房间里,收受余某丙为感谢陈某某在保外就医续保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所送现金1万元。

(5)2015年7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与余某丙到呼图壁县司法局调取余某甲保外就医期间表现材料,工作完成后陈某某准备返回单位,在余某丙陪同陈某某乘车的过程中,陈某某收受余某丙所送现金0.25万元。

(6)2015年10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某某国际饭店余某丙入住的房间里,收受余某丙为给余某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所送现金1万元,后陈某某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为余某甲2015年11月顺利获批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便利。

2.收受服刑人员余某甲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月,时任***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的陈某某,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接受为期一周的兵团监狱系统刑罚执行工作培训。2015年1月18日陈某某培训结束后赴上海准备从虹桥机场乘飞机返回单位,1月19日晚,陈某某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收受余某甲为感谢其在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给予帮助所送的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干部任免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栗某乙、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国华、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假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周某某受贿数额巨大,陈某某受贿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违反组织纪律被调查后均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另有案件证据四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被告人上缴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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