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2018年3月4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处以六日的行政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4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听取了周某某的辩护人赵德传、陈某某的辩护人王成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3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小镇”的房屋。2017年12月,**策划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周某某、股东被告人陈某某及杨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欣乐菜场等地,作为中介,带客户至“**小镇”看房,收取房款交给**公司并代为交付房屋,赚取中介费。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与杨某某、宋某某共谋,由被告人周某某制作假章,被告人陈某某制作假合同,收取客户购房款,与客户签订盖有虚假公章的购房合同,后房屋未交付。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伪造的“**建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荣耀小区合同专用章”各1枚、“**德新建筑有限公司公章”2枚,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程某某签订由被告人陈某某制作、盖有上述伪造的“**荣耀小区合同专用章”公章的认购8栋207室的“**荣耀小区购房合同”,收取房款人民币19万元,后房屋未交付。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及宋某某与曾某某订由被告人陈某某制作、盖有上述伪造的“**荣耀小区合同专用章”公章的认购2栋1单元203室的“**荣耀小区购房合同”,收取房款人民币14万元,后房屋未交付。
3.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由其制作、盖有上述伪造的“**荣耀小区合同专用章”公章的认购5栋1单元304室的“**荣耀小区购房合同”,收取房款人民币10.5万元,后房屋未交付。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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