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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梅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经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同犯罪的事实

    2019年4、5月份,经由被告人梅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为寻找客户拓展装修业务,从朱某某(已判决,下同)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非法获取安吉**小区业主信息,朱某某通过微信将含上述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文档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涉及财产信息共计500余条。

    二、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含安吉**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文档发送给唐某某(已判决),涉及财产信息共计46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朱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

5.手机勘验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竺炜

检察官助理:汪超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875816****)、梅某某(1318522****)、周某某(1356724****)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电子版)二册,检察卷一册(含3份认罪认

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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