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织金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院**号。曾因犯抢劫罪2001年3月1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高某甲和被告人周某某认识后,高某甲因赌博多次向周某某借高利贷。因高某甲未按时偿还,周某某先后两次纠集他人向高某甲暴力追讨未果。2019年9月14日,周某某再次邀约陈某某、张某某和高某甲的女友李某甲驾车到黔西县找高某甲索要借款。2019年9月15日19时许,周某某等人在黔西县城的玛莎主题酒店找到高某甲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高某甲铐住,并对高某甲进行殴打,随后将高某甲押上车带往织金逼迫高某甲还款。2019年9月15日22时许,周某某等人将高某甲带到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凉水井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高某甲的右颧部挫擦伤、口腔损伤和四肢挫擦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铐、布块(均以照片形式呈现)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织)公(司)鉴(法活)字[2019]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为索要高利贷,用手铐铐住高某甲将其控制在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周某某等人在限制高某甲人身自由的同时,还对高某甲进行殴打,致高某甲右颧部、口腔和四肢三处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出于共同的犯意,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高某甲的行为,三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周某某处于组织、策划的地位,并带头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张某某听从周某某指挥、安排,积极配合周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