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霍某某**镇**集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利用每年农历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过年之机,在霍某某新店镇茅桥村北组老宅和砟巴集村小桥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周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周某甲负责抽头。
2012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等人每年赌场开设十余次,每次至少获利700元,累计抽头获利至少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荣超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报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