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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周某某因报地下六合彩码单给微信号“***”,于2017年11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码单,发展下线周某某、陈某甲,并将周某某、陈某甲通过手机微信上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通过自己的手机进入一个名为“98彩票网”的赌博网站将这些码单下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7150元钱。其中,下线周某某上报给陈某乙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21212元,下线陈某甲上报给陈某乙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175938元,并按照平码3%,特码10%进行返利。

2017年1月份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将其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一部分上报给陈某乙,一部分上报给李某某、“**”、“**”、“***”,金额共计人民币102337元(包括上报给陈某乙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21212元)。另在周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的有陈某丙、曾某某、罗某某等人,其中陈某丙、曾某某、罗某某在周某某手中购买了67880元地下六合彩码单。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上报给陈某乙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175938元钱。另在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上线刘某某接地下六合彩码单总计5期,涉案总金额为25170元钱;并上报了134620元地下六合彩码单给上线“****”(微信昵称)。在陈某甲销售地下六合彩码单以来,有肖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在陈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其中肖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在陈某甲处共计购买了37530元地下六合彩码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陈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罗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共同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的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联系电话:1325739****;陈某乙联系电话:1346739****;周某某联系电话:1567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刘某某,陈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罗某某,陈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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