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至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受同案人“某某甲”(另案处理)的雇佣,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附近沙场的非法炼油窝点内,采取添加化学剂、通过罐体过滤的方式将红油提炼成为柴油,并对提炼后产生的废弃物非法处置。经鉴定:现场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重23.15吨,未倾倒的危险废物重6.32吨,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周某某、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周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程
检察官助理 周 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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