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钱某某在盘州市保田镇街上秦某某的店铺内,共同将秦 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银色0PP0牌R11 plus型手机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克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19]4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周某某、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