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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钟某某盗窃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1********,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钟某某共同实施了四次盗窃: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钟某某驾驶桂东**公司安排的抢修车前往桂东县**镇抢修线路,抢修工作完成后,在桂东县**镇**院楼顶使用伸缩楼梯、手钳盗窃了一根**公司桂东分公司未使用的闲置备用电缆线,盗窃得手返回桂东县城后,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钟某某驾驶桂东**公司安排的抢修车途经桂东县**镇**村时,在路边使用脚爬、手钳盗窃了一根悬挂在电线杆上的**公司桂东分公司未使用的闲置备用电缆线,盗窃得手返回桂东县城后,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钟某某驾驶桂东**公司安排的抢修车前往桂东县**乡抢修线路,抢修工作完成后,在**小学路边使用脚爬、手钳盗窃了一根悬挂在电线杆上的电缆线,盗窃得手返回桂东县城后,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4、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与钟某某驾驶桂东**公司安排的抢修车前往桂东县**街处理一处家庭宽带故障,抢修故障处理工作完成后,在**庙墙壁上使用伸缩楼梯、手钳盗窃了一根**公司桂东分公司未使用的闲置备用电缆线,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将四次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废品收购店共获利2000余元,所得赃款被两人平分。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实施了四次盗窃:

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桂东县**局至**家居城路段使用脚爬、手钳盗窃了一截电缆线(连接桂东县**中学),盗窃得手之后,周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桂东县**厂至**局路段使用脚爬、手钳盗窃了一根电缆线(连接桂东县**站、**厂),盗窃得手之后,周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了废品收购店;

3、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路过桂东县**银行时,使用伸缩楼梯、手钳将**银行外墙处的一根电缆线剪断准备盗走,后因未寻找到这根电缆线通往何处,所以没有将剪断的电缆线盗走;

4、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到桂东县**公司院内,在院内一处一层平顶房屋顶使用手钳剪断了一截电缆线,后因感觉被剪断的电缆线可能还在使用,所以没有将剪断的电缆线盗走。

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售卖给废品收购店,共获利2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为**公司桂东分公司连接行政办公电话、居民家庭电话以及闲置未使用的备用电缆线,经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钟某某共同实施盗窃得来的电缆的市场价值为2296元;周某某独自一人盗窃得来的电缆的市场价值为33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钳、伸缩楼梯;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缆规格明细汇总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贺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多次盗窃电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燕铭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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