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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伙同陈某某、冉某某(二人已判决)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桂馨楼1402室、上岛咖啡、山海观天下开设赌场,以打100元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赌注大小每天抽头渔利1000-6000元不等,开设时长二个多月,共计抽头渔利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均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金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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