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楼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号**号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青岛*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张某某,2015年1月,股东变更为*乙投资控投(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2016年4月27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青岛*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为江苏*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上述两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合同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起在*甲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甲公司(*丙公司)担任4组组长,单独或组织公司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周某某共吸收210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已返还人民币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500余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甲公司(*丙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发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郝某某共吸收30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620余万元,已返还人民币19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30余万元。
被告人原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甲公司(*丙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发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原某某共吸收30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10余万元,已返还人民币17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4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原某某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郝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50066元,原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吉媛媛
代理检察员: 王 旭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二册。
3.审计报告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