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买卖身份证件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的住所和职业。因买卖身份证件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在本市龙华区“**市场”附近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谭某某,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经鉴定为真实居民身份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周某甲。
二、2019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龙华区**村**区**栋**房见被告人周某甲持有两张身份证,遂欲购买一张以备己用。随后,被告人周某甲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谢某某,身份证号码5134252000********)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郑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于同日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区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将被告人周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2张;2.书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身份证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现均羁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扣押的居民身份证2张现保管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