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村**号,于201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巷**号,于2017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经商量实施盗窃摩托车后,乘坐公交车来到惠阳区镇隆镇,由一人负责望风,另一人负责用钥匙打开摩托车锁或者剪断摩托车电源线实施盗窃,得手后驾驶被盗摩托车返回秋长镇。
经查,犯罪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在惠阳区镇隆镇盗窃他人摩托车四次:
1、2019年9月14日晚间,在惠阳区镇隆镇**村**出租屋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架号、规格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认定)。
2、2019年9月19日15时许到20时许,在惠阳区镇隆镇**村**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黑色远方牌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560.00元人民币,已发还)。
3、2019年9月25日2时许到10时许,在惠阳区镇隆镇**村委附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红色山崎牌125摩托车(车架号:LANPCJ3B6G0052049,规格型号:SAQ125-2BC,经鉴定价格为3159.65元人民币,已发还)。
4、2019年9月25日中午到16时许,在惠阳区镇隆镇**村村委附近一出租屋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跑车型摩托车(车架号:L3YPCJLCXGC002013,规格型号:TE150-8C,经鉴定价格为3264.00元人民币,已发还)。
经鉴定,上述有被害人报案并缴获的三部摩托车价值共计7983.65元(田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159.65元、张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264元、陈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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