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邬某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与内江市新农村电影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某、邬某某按要求完成指定放映电影任务即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补助。由于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合同放映区域均由二人共同完成。二人采取虚报放映场数的手段,获取放映电影补助。经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和邬某某在同一天放映位置相近(100m)内地点,上报时间间隔在1小时内且不重复数据共384条,非法获利66393.6元,赃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案发后,二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检查、电子数据提取、扣押等笔录;
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邬某某,虚报电影反映数据冒领国家补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和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邬某某有期徒刑六到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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