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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邓某某挪用公款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惠东县**书店原会计,户籍所在地:惠东县**居委**路。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4********,汉族,高中文化,惠东县**书店原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居委**巷**号**室。

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惠东县**书店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材的配送,教辅资料的发行及图书的销售,对于上述教材、教辅资料的销售书款回收,惠东**书店工作惯例是“先货后款”。因各地的缴款时间参差不齐,且上交的金额存在缺漏,惠东**书店一贯做法是先由担任出纳的被告人邓某某用私人账户在学期内对这些书款进行代收,在学期末统计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再将代收的书款转入惠东**书店对公账户。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惠东县**书店财务期间,未征得单位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并指示邓某某将保管在邓某某私人账户的**书店应收款100万元转账给其朋友陈某某使用。邓某某按照周某某的指示,于2015年7月2日将100万元公款转到陈某某私人账户,同年11月20日,陈某某将上述100万元**书店公款通过周某某个人账户还给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洵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13839****,1368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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