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路**幢**号,住建水县临安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曲江)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入股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王某某名下有表弟赵某乙(南庄),并由阿杰(在逃)提供游戏机主板、保单箱和维修调试游戏机开设赌场。王某某安排普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2月9日与赵某乙签订租房协议,承租了赵某乙位于建水县临安镇盛世临安**期**村岔路口的自建房一楼铺面,王某某、赵某甲(曲江)拉来两组花样单挑赌博游戏机,找来小工朱某某、李某某两人负责在赌场内上分开设赌场。2018年12月15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2组单挑游戏机共计16台。经鉴定查获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游戏机。
游戏室被查后,普某某按照事先与王某某的约定,王某某给予其一定报酬,充当游戏机室老板,作虚假陈述,导致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普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甲(曲江)、周某某、王某某等人逃避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事后王某某、赵某甲、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给普某某顶包游戏室老板的报酬。
建水县临安镇盛世临安**期**村岔路口的游戏室被查获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又与王某某商量,用原开设赌场入股剩余的资金18600元和再次入资重新开设游戏室。2019年1月份,承租碗窑新村刘某某家自建房一楼再次合伙开设赌场,赵某甲和王某某拉来游戏机,王某某安排普某某传授梁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方法,由梁某某负责游戏室日常管理。游戏室于2019年1月9日开始经营,期间,王某某拉来一台8人座捕鱼赌博机摆放,后普某某将捕鱼机拉走。在游戏室经营几天后,其中的一组8台单挑赌博机损坏,赵某甲(曲江)又拉来1组8台的单挑赌博机在游戏室内摆放。2019年2月20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2组共16台单挑游戏机。经鉴定游戏机其中8台功能完好,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具有赌博功能,其中8台已损坏,不具备赌博功能。
游戏室被查获后,梁某某按照事先与王某某的约定,作虚假陈述,充当游戏机室老板,导致公安机关对梁某某行政拘留14天。王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曲江)、周某某逃避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事后王某某、赵某甲、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给梁某某顶包游戏室老板的报酬。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孔某某、范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合伙在建水县迎晖路迎晖宾馆(地泰宾馆)旁开设赌博游戏室,其中赵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每人出资10万元各占一股,周某某、孔某某、范某某各出资5万元各占半股,六人共购买了2组单挑游戏机、1台打鱼机和10多台牌机在游戏室内摆放,游戏室先后由赵某甲、范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记账,张某甲管钱及登记总账,周某某负责邀客。游戏室开了一年多后关门,赵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孔某某、范某某等人每人按照出资占股的比例,分别获利5万余元至10万余元人民币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租房合同、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记本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普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张保宏、李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和提取笔录及清单、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与他人多次出资合伙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室,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和他人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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