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镇**村**号。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4日,因偷越国边境被沧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佤族,缅文四挡文化,务农,国籍不明,住缅甸佤邦勐冒县**乡**村。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31日,由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沧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3月7日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赵某某及其朋友的带领下,多次通过沧源县262县道附近便道偷越国(边)境往返于沧源县与缅甸佤邦之间。
2、2019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周某某、赵某某驾驶云*****汽车由缅甸偷越国(边)境至沧源县262县道经过达董边境检查站往边境方向约6公路处抓获,后从云*****车右后侧座椅底下附近的底盘、左后侧座椅下、左前侧座椅底部垫板下、右前侧座椅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2114.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规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德宏州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收治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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