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61968********,俄罗斯族,初中文化程度,**镇**村**委员会**兼**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员会**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80********,俄罗斯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朱某甲,绰号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1521251962********,俄罗斯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村**委员会**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袁某某,绰号二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60********,汉族,无文化程度,**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镇**村**场**,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邴某某、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朱某甲、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之间被告人周某某担任**镇**村**委员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成以周某某为核心,赵某甲、邴某某、郭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朱某甲为主要参与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村**委员会的名义以周边群众牲畜进入**村禁牧草场,破坏了草场为借口以不喂养所圈扣牲畜、不交罚款不放牲畜为威胁,勒索牲畜主人财物66次,获得现金69820元、羊12只、烟3条(呼伦贝尔香烟一条、紫云香烟一条、名称不详烟一条)、牛羊精料补充料8袋(100斤/袋)、羊肉和骨头三、四斤。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呼伦贝尔香烟价值178元,紫云香烟价值95元,牛羊精料补充料每袋价值149.5元。九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邴某某、郭某甲、张某甲、袁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乙、于某某的马群,进入了**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二人的马群进行圈扣以不喂养为威胁,并以罚款的名义,向李某乙索要现金300元,向于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
2、2016年秋天,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阿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3、2017年秋天,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阿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0元。
4、2017年冬天,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阿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0元。
5、2018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郭某甲、张某乙、赵某甲、李某甲、邴某某、袁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朱某甲、张某乙、郭某甲、邴某某、袁某某、赵某甲以被害人李某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
7、2016年秋天,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郭某甲、邴某某以被害人马某甲、米某甲、马某乙、米某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共索要现金3000元.
8、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郭某甲、邴某某、赵某甲、张某甲、袁某某以被害人巴某甲、吉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共索要现金2000元.
9、2016年冬天,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邴某某、郭某甲、张某甲以被害人果某某的马群,苏某某、杨某甲、许某某、李某丁的牛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牲畜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果某某索要现金8000元,向被害人苏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向被害人杨某甲索要现金1500元,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向被害人李某丁索要现金3800元。
10、2015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某、邴某某以被害人任某某的牛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牛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
11、2018年秋天,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朱某甲以被害人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0元。
12、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邴某某、郭某甲、朱某甲以被害人果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0元。
13、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李某甲以被害人果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
14、2015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邴某某、郭某甲、袁某某以被害人森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15、2017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森某某索要羊肉和骨头约三、四斤。
16、2018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森某某索要饲料二袋(100斤/袋)。
17、2018年春天,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多某某索要饲料三袋(100斤/袋)。
18、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多某某索要两只羊。
19、2018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莲某某索要两只羊。
20、2018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阿某某索要两只羊。
21、2018年,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阿某某索要一只羊。
22、2017年,被告人袁某某两次以被害人莲某某家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300元。(1800元一次、1500元一次)。
23、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莲某某家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0元。
24、2017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呼伦贝尔香烟一条。
25、2017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紫云香烟一条。
26、2016年8月,被害人乌某甲和妻子驾车前往黑山头购买生活必须品,被告人袁某某关闭围栏门不让出入,勒索被害人香烟一条。
27、2015年秋天,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袁某某以被害人刘某甲家的羊过界进入**村草场,破坏草场为由,抓走被害人一只羊。
28、2016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房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元。
29、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以被害人秦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秦某某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30、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邴某某、郭某甲、袁某某、赵某甲、张某甲以被害人乌某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400元。
31、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邴某某、郭某甲、袁某某以被害人陈某甲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500元。
32、2017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德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德某某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400元。
33、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邴某某、郭某甲、张某甲以被害人干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
34、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郭某甲、邴某某以被害人房某某的羊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抓走被害人二只羊。
35、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郭某甲、邴某某、张某甲,将违法采挖野生中药材芍药的被害人包某甲、包某乙强行带回**村村委会,并以不交罚款就送派出所相威胁,索要财物,包某甲电话通知哥哥包某丙,送来人民币4220元后,周某某等人才放包某甲、包某乙离开,但并未返还二人所采挖的野生药材。
36、2017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乌某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0元。
37、2015年秋天,被告人袁某某、赵某甲以被害人田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38、201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干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500元。
39、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孙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0元。
40、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邴某某、郭某甲以被害人孙某某、杨某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两名被害人索要现金共计5000元。
41、2012年初春,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42、2016年秋天,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以被害人李某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00元。
43、2016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二次以被害人刘某乙的牛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牛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共计1000元。
44、2018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为威胁,向被害人刘某乙索要饲料三袋(100斤/袋)。
45、2017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46、2016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700元。
47、2016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48、2016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那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元。
49、2015年秋天,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500元。
50、2016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张某丙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51、2012年,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邴某某、郭某甲以被害人陈某乙的羊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抓走被害人四只羊,被害人陈某乙找赵某乙帮忙,才要回来两只羊。
52、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秦某某的马群进入**村草场,破坏了草场为由,对被害人的马群进行圈扣,并以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8次,涉案现金48420元,羊3只;被告人邴某某参与敲诈勒索27次,涉案现金46220元,羊4只;被告人郭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7次,涉案现金45220元,羊4只;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3次,涉案现金38220元,羊2只;被告人袁某某参与敲诈勒索43次,涉案现金26800元,羊10只,香烟三条,羊肉和骨头三、四斤、饲料8袋(100斤/袋);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敲诈勒索4次,涉案现金9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5次,涉案现金12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敲诈勒索3次,涉案现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通某某、郭某乙、巴某乙、李某戊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于某某、阿某某、李某丙等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邴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额价认定字【20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卷一册;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车辆视频光盘、指认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周某某为核心的九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圈扣被害人牲畜、不喂养、不交钱不放为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圈扣牲畜敲诈勒索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周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系集团首要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认定为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邴某某、郭某甲、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建民
附:1.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邴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十七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起诉书一式四十九份、换押证六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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