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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赵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24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锦江**星员工,户籍在黑龙江省勃利县**乡**村**组14202,暂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2015年1月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卫清西路**咖啡店员工,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

2020年7月24日两名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经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介绍,嫖客奚某某至本区**村**号**室与卖淫女赵某乙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二人各自获利人民币120元。

2.2020年7月23日,经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介绍,嫖客奚某某至本区滨海三村34号501室内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人民币160元。

3.2020年7月23日,经被告人赵某甲介绍,嫖客黄某某在本区施三路大孙宾馆房间内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被告人赵某甲获利人民币200元。

4.2020年7月23日,经被告人赵某甲介绍,嫖客陈某某至本区滨海三村34号501室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7月23日,两名被告人在本区东礁三村56号302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乙、张某某、奚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的微信账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7月两名被告人介绍卖淫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两名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两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4.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供述、相关辨认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两名被告人年龄等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虽未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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